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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3-10
【法律文号】:劳社秘[2005]52号 【执行日期】:2005-3-10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5]52号
【字体:  
关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复函

  淮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请示》(淮劳障[200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除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外,还可参照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第二条 第2项规定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费。领取伤残津贴的,发给直系亲属8个月本人生前伤残津贴。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养老金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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