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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87-10-8
【法律文号】:沪劳访发(87)130号 【执行日期】:1987-10-15
上海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沪劳访发(87)130号
【字体:  
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
  不少单位反映,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由于不给丧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要求适当解决,为了适当解决职工的这一实际困难,并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执行,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还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集体企业原来享受丧假待遇的,也可比照办理。
  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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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本省相关法规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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