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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4-26
【法律文号】:劳社厅函[2005]132号 【执行日期】:2005-4-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5]132号
【字体:  
关于扩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自2003年5月起,我部选择天津、福建、湖南、新疆和铁道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部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通过试点,促使这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了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了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增强了质量服务意识,提高了质量管理水平。同时,根据试点情况,修订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附件1)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流程》(附件2)。经研究,我部决定今年扩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要求,我部计划用2至3年的时间,对全国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主要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二、根据当前实际工作需要,今年扩大试点的重点是辽宁、江苏、湖北、湖南、广东、安徽、吉林、内蒙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9个地区和农业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4个行业中的省(地市)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条件较好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请上述地区和行业部门结合实际,分别选择2—3个试点单位,并将试点单位名单于5月15日前报送我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于试点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
  三、被确定为试点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人员,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指定专人与我部联系。
  四、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我部拟对试点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方面的培训。请试点单位指派2名人员参加培训,有关培训安排、培训时间等具体事宜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五、各试点地区、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这次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影响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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