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老干部部门:
国务院国发[1987]104号、[1980]253号文件曾对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退休人员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作了规定。近几年来,特别是工资改革和物价调整后,原有的护理费标准已与目前的生活水准不相适应。为保证这部分离休、退休人员的正常护理,现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老[1986]16号《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对离休、退休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离休、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不分市属、县属单位,一律按每月五十八元发给。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