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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87-5-20
【法律文号】:沪劳资发(87)40号 【执行日期】:1987-6-1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资发(87)40号
【字体:  
关于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的复函

  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来文来信询问,已经领取了生活补贴费的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否可同时享受沪劳(86)资创字第114号文件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沪劳(86)资字第172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为此,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已经领取了生活补贴费的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中符合因工死亡条件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同时享受沪劳(86)资创字第114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和沪劳(86)资字第172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即除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可补助到35元至40元外,还可每户每月发给死者生前领取的50%的生活补贴费和副食品价格补贴费[(17元+5元)×50%=11元],如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一人的,每月可合计发给46元至51元。这一处理意见从今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主管部门根据其经济负担能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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