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新宪法公布以后,各级组织、干部部门的同志经过学习,提高了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在办理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工作中不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的情况有了很大改变。但是,由于长期形成的某些老观念、老习惯影响较深,目前仍有一些同志在这方面注意不够,甚至把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事视为一种麻烦。应当指出,任何不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做法,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都是不利的,而且有损于党的威信,给工作造成被动。 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也着重指出:"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为了在党的干部工作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现对任免、调动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行政领导干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依法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及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地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拟任职的人选报请党委审查决定后,下达通知时应用"同意提名某同志担任某项职务"的提法,然后由有关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报请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审查决定。在此以前,不要以党委名义任命,不要以外宣布,不要登报、广播。在个别情况下,因工作急需,可由上级党委提议、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决定,临时参与某项领导工作或代理某项领导职务。免除职务也应依照上述法定程序办理。 法律规定有任期的职务,在任期未满前,非有特殊情况,不要轻易调动;必须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调动、任免手续。 二、党委审批结果的通知,只应发到与选举或任命有直接关系的那一级人大党委会党组和国家机关党组,不要按一般党内文件层层下发,逐级传达。 三、推荐、选举、任命或免去党外人士担任的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时,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并在有关的党外人士中进行民主协商,听取意见,然后再按法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四、对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的领导人选,由党委集体讨论提名后,必须经过民主协商,按照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不要由党委作出任命决定。 五、对企业、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要事先征求主管行政领导的意见,经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以行政领导名义任免,不要用党委名义下达通知。 六、在落实干部政策、平反冤假错案工作中,凡涉及改变过去由行政单位决定的行政处分和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案件,应按规定程序或法律手续分别办理,不要以党委名义改变和宣布。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更要领导人民贯彻执行好宪法和法律。各级党委要认真学习和带头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对下级党委和组织、干部部门在任免、调动干部工作中是否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问题,要经常检查监督,发现有不依法办事的情况,应进行教育,及时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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