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四月七日京政文字(1983)18号文收悉。关于你市医药工业总公司等单位是否列入1982年调资范围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药工业、工艺美术品、汽车工业、农村建设、建材供应、城市建设开发、公共交通、经济建设总公司,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以及旅游、畜牧、农场管理、外贸公司等单位是否列入调资范围的问题。如果这些公司是1979年以后由原国家机关的局、处、科改为公司的,现在仍执行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没有经营活动,又是实行国家机关的奖金福利制度的,可以列入调资范围;否则,不能列入调资范围。 二、关于园林绿化、市政管理、公路管理是否列入调资范围的问题。如果这些单位属于事业单位,不是长期以来实行企业管理,并且没有实行企业的奖金、劳保福利制度的,可以列入调资范围;否则,不能列入调资范围。 请你市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是否列入调资范围,并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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