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劳动人事(工资)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劳人劳[1987]20号《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有关规定,需要跨省市转移工作单位,可以协商办理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手续。
二、合同制工人跨省市转移工作单位的具体手续: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单位填写《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审批表》,报区、县劳动局,审批手续和条件参照固定工人调动规定办理。调出和调入单位双方凭《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联系函》,分别办理解除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凭区、县劳动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三、合同制工人跨省市转移工作单位时,应将退休养老基金随同转移。具体划转手续:区、县劳动局在批准合同制工人转移的同时,应通知合同制工人户口所在地劳动服务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接到“通知书”后,应根据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情况填写《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转移通知单》,并负责划转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从外省市调入的合同制工人,区、县劳动局应通知调出单位及时将退休养老基金转移到调入地区的劳动服务公司,在得到劳动服务公司告知收到对方转移的退休养老基金后,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并及时通知合同制工人管理部门纳入管理范围。跨地区划转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应及时向本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结算。
四、调出本市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标准: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规定中的非统筹单位缴纳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标准加上个人缴纳的部分,扣除百分之一管理费后,再加上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按年息7分2厘计算)一并转移。调入本市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转移标准,按调出地规定办。
五、在本市范围内转移工作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审批表》,再征得调入单位同意后,分别办理解除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手续,调出单位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应负责将“审批表”一份报合同制工人户口所在地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的有关事宜,对违反规定的,应予制止和纠正。
附件: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劳人劳[1987]20号文(请在“国家法规政策栏目”中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