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劳动人事厅、统计局: 四川省财政厅川财政企(83)13号"关于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调整工资是否计入工资总额请示的函"已收阅。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调整工资除按照国家分配的增资指标使用外,还可以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在1983年给多数职工调整工资。今年企业调整工资,允许摊入成本部分和企业动用奖金等自有资金开支的部分,按照规定均应计入工资总额。但企业动用自有资金调整工资的数额应当作为工资总额的其中数(在调整工资调查统计表中也应单独列出)单独列出。至于用企业自有资金调资部分是否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问题,按照财政部(79)财企字657号通知中有关职工福利基金应按扣除奖金后的工资总额计提的规定,今年企业调整工资属于国家计划安排的增加工资部分,允许摊入成本(费用),可以计提取工福利基金,而企业动用奖金等自有资金增加工资的部分,在国家没有准许摊入成本以前,不能计撮工福利基金。这是由于国家财政困难,企业调整工资,由国家承担一部分,企业用自有资金解决一部分;因调整工资相应增加的职工福利基金,也应按此原则办理。按现行财经制度规定,也应如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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