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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3-10-11
【法律文号】:(83)侨政会字第054号 【执行日期】:1983-10-11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83)侨政会字第054号
【字体:  
关于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改办离职休养的补充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局(人事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发(1982)62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20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有关规定,现对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改办离职休养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由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示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
  二、改办离休后,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应从国发(1982)62号文件公布之月起补发。
  三、改办离休的人员,在出境时已经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费的,可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1.在境外居住不满五年的,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补发原工资的差额;满五年后,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职工的因工残废补助费、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以及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等。
  2.在境外居住已满五年的,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职工的因工残废补助费、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等。
  以上各项经费的支付手续及出具生存证明书等问题,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劳人劳(1982)42号、劳人险局(1983)06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改办离休后发给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系国家内部证件,应由原所在单位或本人委托的国内亲友代为保存,不得携带或邮寄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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