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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87-3-26
【法律文号】:沪劳技发(87)22号 【执行日期】:1987-3-26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技发(87)22号
【字体:  
关于恢复本市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津贴的通知

  各主管局:
  本市技工学校经过调整、整顿和验收,已走向正规。根据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要求,技工学校强化了实习教学手段,增加了技能、技巧训练,因而加重了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学责任和教学工作量。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决定恢复“文革”初期停止执行的实习指导教师津贴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习指导教师津贴标准,应根据教学工作量、技术等级、直接或间接指导、教学成绩,一般规定为每月六元至十二元。对教学成绩突出、或兼任工艺课教学的,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十六元。
  二、经考核,技术等级达到四级工以上(含四级工)的,可享受实习指导教师津贴。原已取得四级工以上(含四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可免考;达不到等级标准的应限期轮训;经过轮训仍达不到等级标准的,应调离实习指导教师岗位。
  三、符合津贴发放条件的实习指导教师在任教期间享受津贴。对调离岗位,或因病因事临时调离岗位期满一个月者,停发津贴;对完不成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达不到要求,或造成生产、设备事故的,应酌情扣发或停发津贴。
  四、临时代课的实习指导教师,代课期满一个月的,按最低津贴标准发给,不满一个月的不发津贴。
  五、各主管局应经过试点,制定实习指导教师津贴发放实施细则,经市劳动局备案后开始发放,经费开支列入技工学校经费项目。
  以上通知,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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