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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80-8-2
【法律文号】:京政发[1980]76号 【执行日期】:1980-8-2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事局
京政发[1980]76号
【字体: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一九五七年我市也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所遗家属生活困难的,原工作机关可根据福利补助标准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困难补助。多年来,各单位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显得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现根据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二、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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