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的; (六)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十一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辞退建议必须说明辞退的法定事由和事实依据。 (二)审批。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批复呈报单位,同时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证明书》;不批准辞退的,应将有关材料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应在解除聘用合同后再办理辞职辞退手续。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被辞退,自收到批准辞职或辞退证明书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应在收到证明书的15天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逾期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拒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5天内,转交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按月发给辞退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发放标准为:工作1年以上不满5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津贴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的60%;工作5年至10年(含5年)的,发给本人当月基本工资的65%;工作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月工资的75%。辞退费由被辞退人原所在单位在收到《辞退证明书》的下月起开始发给。辞退费从单位的事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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