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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5-9
【法律文号】:令第53号 【执行日期】:2002-5-9
东莞市人民政府
令第53号
【字体:  
东莞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办法

  《东莞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
  第三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指单位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 辞 职
  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申请辞职。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审批;
  (三)审批。同意辞职的,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批复呈报单位,同时发给申请人《辞职证明书》;不同意辞职的,应将有关材料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申请后,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接到《辞职申请表》的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并呈报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辞职申请表》的一个月内予以审复。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审批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辞职条件的,应当补办辞职手续。对不符合辞职条件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辞 退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辞退:
  (一)连续2年考核被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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