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各区、县劳动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沪府发[1987]10号)后,一些单位和群众来信、来电询问宫外孕病人假期问题,经研究,同意宫外孕病人的假期参照《上海市妇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规定的自然流产产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