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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8-3-3
【法律文号】:沪劳法(1998)1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8-3-3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法(1998)1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单位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单位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1998]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对单位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的批复
  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规定对单位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请示》(沪劳法字[1997]39号)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81号令发布的《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意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处以罚款,罚款标准为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所收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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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2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进行2002年春节慰问补助的通知
·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部分年龄大、退休早、养老金低的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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