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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5-6-2
【法律文号】:公告〔第三十七号〕 【执行日期】:2005-9-1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公告〔第三十七号〕
【字体: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领导协调机构,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
   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和各级综治办、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关活动;
   (三)组织对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办法及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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