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5-6-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5-9-1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字体: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但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外。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住院患者或者根据门诊患者的需要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从事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资格和办学条件;应当在招生广告、招生简章中载明有关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培训效果、培训地点、培训费收取的项目及标准等信息;不得向学员收取事先未告知的费用或者擅自改变授课教师、开班时间、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学员的同意。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告知消费者,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并采取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并要求提供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责令被检查人或者单位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广告宣传品和其他资料。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 除国家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实行"三包"商品的目录及"三包"期限。制定"三包"商品目录,应当听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本文共9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英文版)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本省相关法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修改《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