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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4-4-26
【法律文号】:财社[2004]23号 【执行日期】:2004-5-1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财社[2004]23号
【字体:  
关于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再就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实行总公司负责制。各总公司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再就业工作的进展,制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方案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帮助、指导所属企业按劳社部发[2003]24号文件有关规定,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并妥善处理好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二、中央管理企业原则上执行企业所在地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政策,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原则上按照所在地级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种债务,企业可按规定通过变现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措资金,具体偿还办法由企业与拟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协商解决。企业不能落实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对协议期未满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集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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