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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5-5-25

【法律文号】:民航人发〔2005〕104号 【执行日期】:200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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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民航人发〔2005〕104号
【字体:  
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航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队伍稳定,确保飞行安全,针对目前民航事业快速发展与飞行人员短缺的矛盾,本着完善行业法规,培育市场机制,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有序流动的原则,经国务院同意,特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流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航空运输企业用工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飞行人员依法有序的流动机制。航空运输企业招用飞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对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不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在现阶段,为保证航空运输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保持飞行队伍的相对稳定,结合航空运输企业的特点,辞职的飞行人员应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尽量在运输生产淡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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