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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6-28
【法律文号】:沪劳保综发(2005)25号 【执行日期】:2005-6-28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综发(2005)25号
【字体:  
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5.5元调整为6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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