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颁布日期】:2005-6-28 |
| 【法律文号】:沪劳保综发(2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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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5-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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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综发(2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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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635元调整为69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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