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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5-6-24
【法律文号】:厦社保[2005]22号 【执行日期】:2005-6-24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厦社保[2005]22号
【字体:  
关于2005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结转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使2005社保年度结转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转时间:2005年7月1 日零时至7 月7日24时为社保年度结转期间,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对外办理各项业务,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用现金垫付,并妥善保存收费票据。
  二、医疗费用报销:结转期间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请在结转完成后第二周的正常工作时间,凭收费发票(包括诊察费 )和医保IC卡到原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冲正报销。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结转期间除急诊外,原则上不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冲正报销时间截止7月12日至7月31日。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跨年度住院的(包括在异地住院),其医疗费用预结至6月30日,但不 得办理出院登记。未达到出 院标准在6月30日前办理出院手续,并在社保信息系统恢复后再次办理住院的,按一个住院人次结算医疗费用。跨年度住院预结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只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四、参保人员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2005年9月30日前到社保机构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报销,逾期按规定不予结算。
  五、定点医疗机构需对2004医保年度收费数据进行冲正的,必须集中到市社保中心信息科办理,冲正后需补收费的,经办人员必须具有收费密码并自带发票。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年度结转工作,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年度结转应急领导小组",并将名单和应急方案于6月30日前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七、年度结转期间,各定点零售药店停止IC卡刷卡售药服务,参保人员在此期间用现金购药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八、社保信息系统恢复时间,请随时注意社保信息系统公告版通知及登录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xmldbzj.gov.cn )了解最新系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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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三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规范参保人员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认的通知
·关于二〇〇六医保年度个人医疗帐户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额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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