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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5-7-1
【法律文号】: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执行日期】:2005-7-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字体:  
关于调整北京市200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8元/小时提高到7.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从15.5元/小时提高到16.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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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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