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下午,市发改委、国资委、经贸委、劳动和社保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就市属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工作基本完成后,部分改制政策的调整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纪要如下: 一、对国有全资企业,经市改革领导小组同意,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实行公开转让改制形式的,可继续实行“协保”,职工工龄、年龄,仍按(苏府办[2003]76号)文规定核定。不符合“协保”条件的职工,安置费的补偿标准,仍最多计提到2002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二、在我市下岗职工出中心、企业破产关闭或公开转让改制工作已基本结束,作为改制工作阶段性、过渡性的“协保”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原市政府《批转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81号)文件中“关于企业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理”一款中所列举的内容,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今后各类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时,职工的经济补偿统一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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