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工伤职工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规定享受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上述人员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各统筹地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现已享受的工伤护理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高于按本通知调整后工伤护理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不作调整。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时间 本次工伤护理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调整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调整上述两项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各地、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待遇时,应对享受对象进行一次清理,对已经丧失享受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停发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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