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6-28
【法律文号】:厦劳社〔2005〕178号 【执行日期】:2005-6-28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劳社〔2005〕178号
【字体:  
关于建立厦门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基本标准认证和诚信管理制度的通知

  (四)尊重劳动者休息权情况: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采用面洽或预先告知等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工会组织或劳动者不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的,应预先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予同意。
  (五)妇幼保健设施设立情况: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六)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机制建立情况。
  第九条   劳动保障基准认证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由用人单位自愿申请,市、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审核,向社会公布认证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劳动保障基准认证程序:
    (一)认证申报: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照管理权限向同级劳动监察机构提出认证申请。
      (二)初步核实:监察机构对其上两年度遵守劳动法律基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用人单位及时纠正不符合基准认证规定的行为。
      (三)核查情况公示:在用人单位办公场所公开栏和市劳动监察队大队网站将核查情况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四)公布认证审核结果:对通过上述程序认证审核合格的用人单位,由劳动监察机构发给《厦门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基本标准合格证》证书,注明其在审核期限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在市劳动监察大队网站上以中、英文公布认证相关规定和标准以及通过认证单位名单。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基本标准认证主要采取用人单位自查自报方式进行,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申请。已通过认证的用人单位应每年报送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资料,作为劳动监察机构本年度认证的依据。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机构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情况进行评价。
本文共5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的办事指南》的通知
·关于联合举办2008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关于劳动保障系统2008年行风建设和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整改纠正和总结评比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培训提纲的通知
·关于开展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专项执法行动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立厦门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基本标准认证和诚信管理制度的通知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关于下发《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