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和C级五个等级。 首次通过劳动保障基准认证和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其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为A级;连续两年通过认证的,确定为AA级;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通过认证的,确定为AAA级。 用人单位在前24个月内,有发生下列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在评价诚信等级时以A级为基点,每违反其中一项降低其一个诚信等级,直至C级: (一)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或者拒不改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发生涉及5人以上的故意拖欠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并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属实的; (五)因用人单位责任引发5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者其它劳动突发事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件的; (七)因安全生产管理疏失造成用人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导致职工重大伤亡的; (八)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九)其它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日常的劳动保障监察中,有发现用人单位违反第十三条 第一至九项的,按照每违反其中一项降低其一个诚信等级,重新评价其诚信等级,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将认证通过情况记录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以鼓励用人单位劳动诚信经营、自觉守法。对通过认证的用人单位,采取鼓励用人单位诚信自律为主,劳动监察机构检查为辅的管理方式;对未通过认证和当年度没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检查的用人单位,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将其列为主要监察对象。被评定为B和C级的用人单位将成为年度重点监察对象;被评定为C级的用人单位,为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向劳动者和有关部门提出警示。 第十六条 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月5日前应将上一个月保障基准认证情况和诚信评价结果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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