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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5-6-6
【法律文号】:厦劳社〔2005〕119号
【执行日期】:2005-6-6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劳社〔2005〕119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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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下发《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与银行联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商业银行:
为提高定点医疗服务水平,减少现金收支压力,方便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根据2003年11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产业局、卫生局、财政局等四部门下发《关于厦门市统一采用市民卡作为医疗机构就诊卡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和加快该业务系统的推广应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产业局、卫生局、财政局四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与银行联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发放就诊卡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院内就诊卡系统建设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与银行联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已发放就诊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2006年1月1日前将院内就诊卡系统改造完毕,统一应用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医保卡)的拓展功能,实现就医人员持一张社会保障卡完成医疗费用的结算。
三、各单位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与银行联网业务指导工作小组联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黄宗斌 联系电话:5369006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与银行联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减少现金收支压力,方便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与银行联网业务是指通过银行计算机系统、社保管理信息系统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互相联通,拓展应用社会保障卡功能,可替代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卡现金结算功能,并能够通过个人的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与银行卡建立对应委托代扣关系后,个人需用现金结算的医疗费用直接从其银行卡代扣支付,实现就医人员持一张社会保障卡完成医疗费用结算功能。
第三条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与银行联网业务(以下称“社保卡银行卡联网业务”)的管理。负责组织相关商业银行投资及组织相关单位开发“社保卡银行卡联网业务”系统。
第四条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度《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与银行联网业务技术接口标准》。参加“社保卡银行联网业务”的相关商业银行和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与银行联网业务技术接口标准》,并经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专家测试和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五条
参加“社保卡银行联网业务”的相关商业银行和定点医疗机构应签订《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与银行联网业务合作协议》(附件一),并严格执行《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与银行联网业务操作及对帐清算流程》(附件二)。
第六条
愿意使用“社保卡银行卡联网业务”的个人,可到参加联网的相关商业银行或其授权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银行卡与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的对应委托关系。
第七条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与相关商业银行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网络运行维护服务,并为商业银行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对帐服务工作。
第八条
“社保卡银行联网业务”系统开发、维护等相关费用由参加该业务的相关商业银行共同分摊。
第九条
参加“社保卡银行卡联网业务”的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关于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或文件。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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