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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4-11-12
【法律文号】:厦劳社〔2004〕334号 【执行日期】:2004-11-12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劳社〔2004〕334号
【字体:  
关于用人单位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社会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的通知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有效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仲裁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3、填报《用人单位申请工资性补贴申报表》;
      4、所招用人员的《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劳动就业手册》)和《再就业优惠证》;
      5、申报期限内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及其支付工资的凭证;
      6、经同级就业服务、社保机构确认的“职工花名册”;
      7、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
      8、财政或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款收据。
      (三)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汇总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补贴转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再就业资金专户,再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补贴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四)用人单位与所招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实际月份给予工资性补贴。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给予工资性补贴。
      四、工资性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将每个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补贴的情况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记录,并定期将就业人数、补贴使用情况进行联网互相反馈;财政部门应按照核定人数按时足额拨付。
      (二)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工资性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监督工资性补贴的发放。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工资性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工资性补贴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工资性补贴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申请支付工资性补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报岗位骗取工资性补贴,否则一经发现将追回被冒领的资金,并对其违规事实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
  附件:用人单位申请工资性补贴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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