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就业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4]5号)文件要求,为加大对再就业弱势群体帮扶力度,经研究对一些已推向市场但又属于社会公益性的岗位实行工资性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性补贴方法 用人单位每招收一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由市、区再就业资金按当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工资性补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用于补贴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提高其工资待遇。 二、工资性补贴的岗位范围及对象 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下列岗位工作的,予以工资性补贴: 1、保洁岗位:为城市及社区环境卫生提供服务的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清扫等工作。 2、保绿岗位:为城市道路、公园和社区等公共场所提供公共绿化种植、日常养护服务的工作;市政公共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保安岗位:为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园公共场所提供社会治安防范控制的工作。 4、停车场管理岗位:城市各免费或低收费停车场维护管理秩序的工作。 三、工资性补贴申办程序和支付办法 (一)工资性补贴资金从市、区再就业资金支付。自发文之日起,对用人单位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按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二)工资性补贴实行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的1月、7月的前10个工作日,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工资性补贴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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