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4-11-12
【法律文号】:厦劳社〔2004〕334号 【执行日期】:2004-11-12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劳社〔2004〕334号
【字体:  
关于用人单位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社会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的通知

  各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就业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4]5号)文件要求,为加大对再就业弱势群体帮扶力度,经研究对一些已推向市场但又属于社会公益性的岗位实行工资性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性补贴方法
      用人单位每招收一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由市、区再就业资金按当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工资性补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用于补贴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提高其工资待遇。
      二、工资性补贴的岗位范围及对象
      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下列岗位工作的,予以工资性补贴:
      1、保洁岗位:为城市及社区环境卫生提供服务的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清扫等工作。
      2、保绿岗位:为城市道路、公园和社区等公共场所提供公共绿化种植、日常养护服务的工作;市政公共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保安岗位:为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园公共场所提供社会治安防范控制的工作。
      4、停车场管理岗位:城市各免费或低收费停车场维护管理秩序的工作。
      三、工资性补贴申办程序和支付办法
      (一)工资性补贴资金从市、区再就业资金支付。自发文之日起,对用人单位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按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二)工资性补贴实行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的1月、7月的前10个工作日,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工资性补贴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