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省属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粤府函[2003]27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7月起,为本市企业早期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于1993年12月31日(含本日)以前退休(职)的人员,按以下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195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参加掌命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60元/月;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发放70元/月;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放80元/月;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放90元/月;缴费年发满35年及以上的,发放100元/月。 1954年1月1日至195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50元/月;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发放60元/月;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放70元/月;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放80元/月;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放90元/月。 1959年1月1日至196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40元/月;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发放50元/月;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放60元/月;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放70元/月;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放80元/月。 1964年1月1日(含本日)后参加革命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30元/月;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发放40元/月;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放50元/月;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放60元/月;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放70元/月。 1993年12月31日(含本日)以前退休(职),但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统一发放10元/月。 已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退休(职)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项生活补贴纳入2006年社保年度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基数。 二、发放方式。 本次增发的生活补贴,每月随同本人着老金发放。 三、资金来源。 由各级财政负担。市本级所需资金在每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中解决,当年国有资产经营收费不足的,由市财政先行垫支,并在以后年度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中归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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