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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5-4-20
【法律文号】:渝劳社发〔2005〕18号 【执行日期】:2005-4-2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渝劳社发〔2005〕18号
【字体:  
关于做好2005年度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各企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做好2005年度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经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度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65号)的基础上,对今年我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办法作如下补充和完善,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其向农民工支付的工资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二、已经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2005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在2004年度工资总额基数上,据实核增(减)2004年度经审核批复提取的上(下)浮比例在20%以内的效益工资,超过20%的按20%核增(减)。对工资效益倒挂的企业,按上述原则减半核增工资基数,相对应计算效益基数的比例不作减半处理,以逐步理顺倒挂关系。
      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工效挂钩方案要从紧从严核定;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工效挂钩政策相应核减企业效益工资。效益工资的确定应剔除政策及非劳因素带来的效益。
      三、2004年度已实行工资总额同减亏挂钩的企业,其2005年工资基数、利润基数以2004年度清结算结果为基数。今年新实行工资总额同减亏挂钩的企业,原则上按9600元/人·年×年度职工平均人数为其工资总额基数;对个别实发工资水平超过年人均9600元的企业,经审核后重新确定其工资总额基数。
      四、对实行工资总额同减亏额挂钩,减亏幅度达到15%、30%、40%、50%、60%、80%、90%以及扭亏为盈的企业,可分别按核定企业工资总额的5%、10%、15%、20%、25%、30%、35%、40%计提效益工资。企业计提效益工资后,不得增大亏损额度或由盈变亏。
      五、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按"两低于"原则,其人均工资可在上年人均实发数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六、对实行工资总量计划管理、工资总额同减亏挂钩办法的企业,原应付工资有结存的,应先使用结存,不足部分再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列支。同时对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未发放的工资不得作为已发放数计入成本结转到次年使用。
      七、为了鼓励企业职工学技术、钻技能,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津贴在渝劳社发〔2004〕65号文件规定的各档津贴基础上分别上调30元,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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