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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委员
【颁布日期】:2005-2-27
【法律文号】:渝劳社发〔2005〕5号
【执行日期】:2005-2-27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委员
渝劳社发〔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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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加快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0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一)凡列入国家和市计划,并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含三峡库区淹没搬迁企业),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原则上应逐步移交街道(乡、镇)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乡、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二)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试点的意见》(渝委办〔2002〕 23号)要求,建立了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街道(乡、镇),应对辖区内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直接纳入街道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
(三)尚未设立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街道(乡、镇),其辖区内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暂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机构或关闭破产企业组建的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管理。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关闭破产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和人事档案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本通知下发之后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由破产清算组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一次性缴纳12年;另按每人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以上两项经费列入破产清算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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