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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8-2-12
【法律文号】:沪劳就(1998)7号 【执行日期】:1998-3-1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就(1998)7号
【字体:  
关于下发《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中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适当保障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在工作暂时中断期间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现就有关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1.申领生活费补贴的试点范围先在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进行。其它单位扩大试点问题,视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而定,由市劳动局另行通知。
  2.各区、县职业介绍、失业保险部门应做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申领发放工作,并积极帮助申领生活费补贴的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重新就业。
  3.各区、县劳动局、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问题,及时反馈市劳动局。
  附:《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中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试行意见》
  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
  职工中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
  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的试行意见
  为支持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以下简称签约人员)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现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规定,就签约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本试行意见所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指进入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中,已按规定与中心和原单位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的人员;
  二、申领条件
  签约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职业介绍机构确认后,可以申请生活费补贴:
  1.签约人员必须持有原工作单位发给的《劳动手册》,《劳动手册》中应有本人全部工作经历的详细记录,并加盖公章。
  2.签约人员在失去工作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并接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参加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活动;
  3.经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自求职登记之日起失去工作连续达一个月以上,仍无法找到工作,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申领和发放生活费的手续
  1.签约人员在失去工作后,凭原工作单位发给的《劳动手册》,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并填写“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申领生活费补贴。
  2.区、县职业介绍所应对签约人员的求职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介绍就业,根据申领条件来确认其是否发给生活费补贴,并及时通知有关签约人员。
  3.符合生活费补贴条件的签约人员凭《劳动手册》在规定的日期、地点领取生活费补贴。失业保险机构在发放生活费补贴时,须在签约人员的《劳动手册》中作好记录。
  四、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期限
  1.签约人员的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本市失业救济标准发放。
  2.生活补贴发放期限根据对签约人员的职业指导和再就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超过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时间。
  五、区县职业介绍所应对每一个前来求职登记的签约人员建立一人一卡制度,并将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活动情况记录在案,作为确认发放生活费补帖的依据。
  签约人员无就业愿望的,不能申领生活补贴,签约人员不按时申领生活费补帖,作自动放弃;签约人员有劳动收入,生活费补贴立即停止;签约人员因本人主观原因不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其能胜任的各种工作岗位,及各类再就业服务活动,取消其申领资格。
  六、签约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满后,如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成为失业人员时,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享受的生活补贴不影响失业保险待遇。
  七、签约人员的生活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财务处理上,在失业救济金一级科目中设“下岗职工生活补贴”二级科目,发放人次和金额纳入统计。
  八、本试行意见自1998年3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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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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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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