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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5-19
【法律文号】:苏劳社医[2005]13号 【执行日期】:2005-5-19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医[2005]13号
【字体:  
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苏州市区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社保中心:
       根据国家、省关于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和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管理的工作要求,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构建惩防体系的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苏州市区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苏州市医疗机
  构、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认定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区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
      一、市劳动保障局建立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局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纪检监察室、社保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工作小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和省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贯彻落实,负责离休干部用药目录的审定,负责确定对违反医疗、工伤保险规定的药品提出处理意见。
       二、凡通用名及其规格、剂型(以下简称"通用名")已列入江苏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且已经在市区医疗机构或药店使用或销售的,可直接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填写《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增补申报表》(礼安、雷允上两家医药连锁总店填报OTC药品)后,至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办理相关手续;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也可直接到医疗保险处办理以上手续。
       凡通用名不在江苏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离休干部需要使用的药品,由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填写《离休干部药品目录增补申报表》后,至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办理申报增补商品名及其规格、剂型的相关手续。
       三、申报增补药品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GMP证书;
       (2)国家药监局的药品注册批件、标准、新药证书、药品说明书;
       (3)苏州市物价部门药品价格确认证明。
       四、每周五上午,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受理药品增补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增补规定条件的药品,提交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小组研究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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