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市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时,用人单位凭《就业登记证》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凭《就业登记证》和有关证明材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登记后,原证可继续使用。 4.本市农村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就业登记证》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其《就业登记证》由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记载和保管。 5.《就业登记证》应妥善保管。劳动者就业期间,《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登报或通过劳动保障网站声明作废,同时向发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发证机构核实后予以补领。 四、《就业登记证》的管理 1.各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登记发证工作和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劳动力的备案、发证工作。 2.各辖市、区应做好本地区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的登记、发证工作,并为就业登记的劳动者建立就业和失业动态数据库,加强对登记、发证的劳动力进行计算机信息管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定期统计、上报本地区登记人员的有关数据。 3.本市农村、外来劳动力统一使用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就业登记证》,并按统一的顺序进行编号。《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就业登记证》统一使用10位数代码。第1位为领证人员类别:N为本市农村劳动力、W为外来劳动力;第2位为辖市、区代码、第3-4位为辖市、区街道(乡镇)代码 (辖 市、区、街道<乡镇>代码按现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代码 )、第5-10位为顺序码。 4.本市持证的农村劳动力应征入伍、升学的,就业登记管理机构要及时将《就业登记证》收回保管;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就业登记管理机构应及时收回注销。 五、本市农村劳动力领取就业登记证一律免收工本费及有关服务费;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和领取就业登记证免收介绍成功服务费及工本费。 六、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外来人员就业证》一律作废,不再使用。 附:常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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