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苏劳协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就业管理服务和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苏劳协办[2004]4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常发[2004]21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积极促进农村(外来)劳动力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农村(外来)劳动力就业登记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就业登记证》的适用对象
1.户籍制度改革前本市农村户籍的劳动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充分就业岗位,愿意在二、三产业就业的本市农村劳动力。
2.到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外来劳动者。
二、领取《就业登记证》的程序
1.本市农村劳动力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件,以及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就业登记,填写《常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登记表》(附后),领取《就业登记证》。
2.进入我市流动就业的外来劳动力,由用人单位凭录用人员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招用外来人员花名册等到所在市、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录用登记备案,领取《就业登记证》。
金坛市、溧阳市农村劳动力来市区就业,由用人单位凭其在当地领取的《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本办法下发前已招用外来劳动力、但未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在办法下发后持有关证件及时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登记,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证》及用工备案等相关手续。
三、《就业登记证》的使用
1.本市农村劳动力可凭《就业登记证》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择业,参加就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