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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5-5-23
【法律文号】:常劳社[2005]17号 【执行日期】:2005-5-23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劳社[2005]17号
【字体:  
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完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江苏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完善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从2005年6月1日起,市级统筹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72元。同时,依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
  二、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制度
  从2005年6月1日起,建立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制度,按月记录其缴费工资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等情况。今后,失业人员一律凭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向失业保险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发放失业保险缴费清单,并提供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查询服务。
  三、调整本市农村户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办法
  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从2005年6月1日起,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户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和职工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发放办法与城镇失业人员相同。
  单位在2005年5月31日以前招用的本市农村户籍在职职工,失业后失业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2005年5月31日前的失业保险待遇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005年6月1日以后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发放办法与城镇失业人员相同。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金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四、提高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补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10%的标准,按月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
  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患病或负伤(不含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病致残)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列支费用标准的50%,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
  失业前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性,可按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276号)规定的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补偿标准的50%,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有关费用。
  失业人员报销医疗和生育费用总额累计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2倍。
  五、加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管理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0]第8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每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一次申领期满或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未就业、要求继续领取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据相关证照,可申请将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非本市农村户籍职工参保缴费及失业保险待遇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从2005年6月1日起,新登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离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不再延长发放失业保险金期限。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等介绍工作、不参加《就业登记证》年检,或者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失业状况调查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待遇。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失业人员基本信息库和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机制。同时,千方百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尽快实现应保尽保,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失业人员救助和促进就业制度。
  七、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订相应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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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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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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