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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4-5-17
【法律文号】:京医保发[2004]27号 【执行日期】:2004-6-1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京医保发[2004]27号
【字体:  
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由于认定的工伤医疗机构中无传染病及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特殊疾病以及在偏辟地区居住的工伤职工就医非常不便。为了方便工伤职工就医,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特殊疾病以及在偏辟地区居住的工伤职工就医实行审批制度。
  二、审批程序: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审批表》(表样附后)一式两份,报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审批。
  三、审批原则
  (一)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工伤职工《工伤证》确定的病种进行审批。
  (二)凡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精神病、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可以批准到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精神病或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
  (三)居住在偏辟地区的工伤职工居住地附近没有工伤医疗机构的,可批准选择附近的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需住院治疗的,应转回本人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
  四、工伤职工未经审批,在非本人工伤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就医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伤职工就医审批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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