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 19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企业现行的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须根据《办法》规定和《通知》精神,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自2004年4月1日起进行调整。 二、现行的“行业差别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按照《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行业名称”对应“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就近上下靠入新的费率。 三、现行的“行业差别费率”与《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行业名称”对应“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中的费率相一致时,只作对应,不作上下靠入。 四、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已按照《办法》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此次不作调整。 五、执行“行业差别费率”的企业属于农、林、牧、渔业范围的,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明确的规定后进行调整。 六、为了减轻费率调整过程中的工作量,全市统一下发费率调整程序,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后,按参保单位打印出《北京市工伤保险行业费率调整对照表》发至企业,经企业确认、签字、盖章后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企业自2004年4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附件: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2、《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 3、《北京市工伤保险行业费率调整对照表》 附件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12月3日 京劳社工发[2003]19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4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 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3]29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施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2004年1月1日实施《条例》和《办法》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统的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仍按现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4年4月1日起,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对照《办法》的附表《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现行费率等于其所属行业类别对应的浮动档次之一的,暂不做调整。 二、根据《办法》的附表,企业所属行业类别的浮动档次中没有与其现行费率相等的浮动档次的,自2004年4月1日起,缴费费率做如下调整。 (一)企业属于第一行业类别,现行费率为0.6%、1.2%、1.3%、1.4%的调整到0.5%。 (二)企业属于第二行业类别,现行费率为0.3%、0.4%、0.6%的,调整到0.5%;现行费率为0.7%的,调整到0.8%;现行费率为1.3%、1.4%的,调整到1.2%;现行费率为1.6%的,调整到1.5%。 现行费率为0.9%、1.1%的企业,上一年度无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分别调整到0.8%和1.0%;上一年度有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分别调整到1.0%和1.2%。 (三)企业属于第三行业类别,现行费率为1.1%、1.2%的,调整到1%;现行费率为1.3%、1.4%、1.5%的,调整到1.6%;现行费率为1.7%的,调整到2%。 附件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见表) 附件三:北京市工伤保险行业费率调整对照表(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