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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2-25
【法律文号】:京劳社法发[2004]18号 【执行日期】:2004-2-25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法发[2004]18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方案》中取消的年检事项,市及区县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年检,将清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其中涉及需要修订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提出议案,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涉及修订政府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方案》中保留的年检事项,要按照节约成本、便捷有效的原则,改变年检工作方式。企业年检申报主要采取网上申报和邮寄申报方式。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年检申报提供方便。企业自愿上门报送年检材料的,应予以接待。对可通过日常监管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直接予以确认的年检事项,取消申报手续。年检结果采取书面通知或媒体公告等方式公布,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在证照或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印章。
  三、年检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研究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和办法,改进和完善监督管理方式,防止管理上出现疏漏。企业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出具相应证明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提供服务。对改变工作方式的年检事项,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程序,及时通知企业。
  四、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对《方案》中保留的年检事项还将进一步进行清理和调整。今后新设立年检事项,要依法设立,严格控制。
  五、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市有关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要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行政责任。要将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督察考核内容。
  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
  一、保留的涉及企业年检事项目录(44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软件企业年审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4.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复核
  5.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复核
  北京市公安局
  6.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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