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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2-25
【法律文号】:京劳社法发[2004]18号 【执行日期】:2004-2-25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法发[2004]18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市政府下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4]7号),对全市35个政府部门涉及企业的112个年检事项进行了大幅度精简,取消66项,合并2项,仅保留44项,精简比例为61%。其中对劳动保障系统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结果为:
  一、保留的涉及企业年检事项
  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年审
  二、取消的涉及企业年检事项
  (一)属于部门自行设置和依据不充分而取消的事项:
  1、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使用情况定期检查;
  2、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年检;
  3、北京市劳务派遣资质证书年检。
  (二)属于将年度定期检查改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
  1、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年审;
  2、劳动保障证书年检;
  3、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年检;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年检。
  各单位要结合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认真做好《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落实工作。一是对保留的年检事项,要按照节约成本、便捷有效的原则,改变年检工作方式,并将具体措施于2月底以前报市清理规范涉及企业年检事项工作小组备案。二是对取消的年检事项,要立即停止年检,涉及市、区县两级的年检事项要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同时取消区县一级承担的相关事项,将清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对取消的年检事项,决不是放弃管理,只是改变了集中检查的模式。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改进和完善监督管理方式,防止管理上出现漏洞,确保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2004年2月16日  京政发[200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及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经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的112项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以下简称年检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保留44项,取消66项,合并2项,精简比例为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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