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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民政局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颁布日期】:2005-4-2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5-4-21
市民政局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字体: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本市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订《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民政部监制,以下同)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本意见规定的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北京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式样印制,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区县财政部门应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经费,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市、区(县)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代理服务,减免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存档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存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3号)规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发证地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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