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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3-14
【法律文号】:成劳发[2002]58号 【执行日期】:2002-3-14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发[2002]58号
【字体:  
关于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中使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各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0]184号)和《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02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函》(成统函[2002]1号)文件精神,现将2002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即一级医院为404.2元;二级医院为646.72元;三级医院为970.8元。
  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0160元。
  三、2002年成都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中涉及职工年平均工资使用2001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10041元。
  四、各区(市)县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按本《通知》的精神做出调整并报市劳动局备案。望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参保职工的宣传与医疗费的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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