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加快医药行业技能人才培养的步伐,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六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精神结合医药行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市场为导向,以国家和陕西省委、省政府对医药行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为依据,对参与医药生产、医药经营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和提高从业人员学习专业技能、努力钻研业务技术的积极性;促进医药行业用工的规范管理;促进医药行业生产、经营销售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 目标和任务 从2005年起,面向本系统参与医药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鉴定等级先期放在初级工和中级工,创造条件后向高级工、技师延伸,逐步形成管理科学、运作规范、质量保证的长效机制。经过1-2年工作,使90%以上(今年力争达到40%以上)医药行业从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达到持证上岗、持证就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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