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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5-7-5
【法律文号】:劳社部发[2005]19号 【执行日期】:2005-7-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5]19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监察部和财政部《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5]93号)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维护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将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工作重点应放在现行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企业操作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上。纠正企业重组改制中的问题,以国有中小企业为主;纠正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中的问题,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要加强与国资(经贸)、监察、财政部门和工会的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本地区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措施,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把好关口,规范企业操作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要求企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并协助做好所在地中央企业同类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方案中未明确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办法、债务清偿、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再就业措施等内容的,不准进入改制程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要坚持成熟一户,操作一户的原则。事前,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对方案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修改完善,并责成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有关资金。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事中,要对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将政策规定及安置方案落实到位,并及时提供各项再就业服务,帮助企业和职工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持续等工作。事后,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好遗留问题。
  三、政策宣传落实到位,加大督导力度。对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企业,应要求企业领导班子带头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深入理解并准确把握政策。同时,要在关闭破产前期准备阶段举办政策培训班,使职工了解相关政策,明确自身权益,避免因职工不了解政策引发不稳定。要将举办政策培训班作为进入破产程序的一项必备条件。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地方有关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督查小组,深入企业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按程序办事,将政策规定及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到位,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化解矛盾,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保障部门还要与企业及有关方面配合,共同举办再就业指导培训班,向职工宣传再就业政策,讲解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提供就业信息和提高转岗技能的渠道,使职工了解离开企业后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求助途径,为其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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