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文件劳社部发〔200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