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7-28
【法律文号】:苏府办〔2005〕99号 【执行日期】:2005-7-28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办〔2005〕99号
【字体:  
关于转发苏州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行意见的通知

      (四)组织就业帮扶活动。围绕各项创建指标,在区、街道的指导下,适时组织开展多样化的再就业援助活动(包括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就业宣传、就业互助,以及小规模的再就业招聘活动等),活动要有内容、有台账、有实效。主要目的是促进社区利用各种手段组织开展活动,促进社区促进就业能力的提高。通过开展活动,逐步实现由被动式就业服务向主动式就业服务的转变,由一般性、普遍式就业服务向自助式、个性化就业服务的转变,由依赖政府帮助就业向自谋出路、互助就业的转变。
      (五)社区日常就业服务。主要考察社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服务状态、服务规范和服务方式等日常工作的业绩。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要落实好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就业登记证》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提供就业岗位招聘信息、提供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信息、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等七项服务;在工作中要做到主动热情、细致耐心、业务熟悉、方式得当、程序规范,按社区登记失业人员数计算,投诉率不超过1%。
      二、创建指标评估办法
      实行市、区、街道三级创建评估,具体由市、区、街道三级劳动保障部门(机构)组织。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方案的制订、创建标准的掌握,以及创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细化创建内容,制订创建计划及督促落实、验收。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落实计划、分配人员任务,搞好考核检查、组织申报等管理服务工作。
      对充分就业社区业绩的评估,街道每月对社区创建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作好考核记录,督促创建指标的完成;区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复核;市每年组织一次抽查复核。市、区两级还可通过不定期暗访、召开居民座谈会、检查工作台账、检查社区意见箱和投诉情况等方式辅助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机构)都要建立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档案,逐步完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制度。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区两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保障关于2006-2007年度全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12333咨询服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创业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2008年苏州市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就业(转移)行政村认定标准》的通知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