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7-28
【法律文号】:苏府办〔2005〕99号 【执行日期】:2005-7-28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办〔2005〕99号
【字体:  
关于转发苏州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行意见的通知

      三、充分就业社区申报程序
      申报充分就业社区以年度为时段,由街道对达到充分就业指标的社区,向区劳动保障局提交申请,填报《苏州市充分就业社区申报表》,并附报完成创建指标的依据材料。
      区劳动保障局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验收,对材料属实的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并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
      四、奖励措施
      对完成创建指标的社区,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后,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颁发铭牌,并给予一定经济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该项奖励专款专用,其中50%用于人员奖励,50%用于工作经费)。金阊、沧浪、平江3个城区和苏州高新区由市级财政安排。
      五、组织领导和要求
      市建立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各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推动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建立培训教育制度,制订培训教育计划,采取授课、观摩、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手段进行培训,并要对培训成果进行检验。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还要做好创建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区工作人员以良好的姿态积极做好创建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经验,将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全面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保证。
      各市可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方案,并组织实施。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保障关于2006-2007年度全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12333咨询服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创业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2008年苏州市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就业(转移)行政村认定标准》的通知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关于表彰全省非公共职业中介信用机构和先进单位的决定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